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会动员社会力量,筹措体育发展资金,扶植和保障体育人才,促进体育交流,致力于浙江省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的宗旨,积极争取政府、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三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产可以是货币资金、实物、房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等,所捐财产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本会所接受的捐赠由定向和非定向两种捐赠组成。本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本会可按捐赠总额提取不超过10%的比例的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1、用于资助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等体育工作者的伤残、重特大疾病等医疗保障和困难补助;
2、用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的表彰奖励;
3、用于资助社会体育;
4、用于本会日常项目管理必要的人员办公费用。
非定向捐赠的财产,按《浙江省体育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第六条 本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产的价值评估、交接、登记、保管和财务制度。
第七条 本会的募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会作为受捐者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价值评估、交接,包括法定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一定数额以上的捐赠,可按双方约定进行公证;
(四)本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
(五)达到一定数额的捐赠,本会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可按捐赠者意愿举行捐赠仪式;
(六)本会将受捐财产登记造册。捐赠中的匿名捐赠,直接由本会登记造册。
第八条 本会在接受物资捐赠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财产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价值和用途;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所有权属本会,本会依照本会章程和捐赠协议合理使用。
第十条 捐赠者与本会就捐赠事宜发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