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类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物资等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资产),以及上述资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管理和使用受赠资产、做好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补助的基础本金、使用本金,购买本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补助性收入;
(二)开展募集和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核准业务范围内以本会名义或与他人合作举办的体育公益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收入;
(四)资产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本会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应当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人自愿捐赠为原则,不摊派,不违背社会公德,维护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凭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资产移交本会。
第八条 本会根据政府公布免税公告,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的捐赠款可按现行税法在征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须事先征得本会书面同意,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未经本会书面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捐赠证书、爱心铭牌,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冠名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将授予相应的荣誉。
第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捐赠方意愿,或经捐赠、受赠双方协商一致后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遵守本会宗旨并依据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基金。第十三条 本会在实施资助时,应与接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接受资助方违反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资助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人权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四条 本会基金资助的公益项目,按照本会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本会有义务将捐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答复。本会有权检查接受资助方对资助的使用情况,督促接受资助方履行资助协议,并适时作出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专项基金的公益支出按照本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上述比例计算范围。
第五章 基金运营
第十七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从事基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八条 基金运营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科学决策;基金运营计划,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其中100万元(含)以上基金投资等运营,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下基金投资等运营,由秘书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基金增值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基金的运营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专项基金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部门应按月、季编制会计报表,按年度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须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受赠物资应及时折款入账。切实履行出入库管理手续。按照与捐赠人约定,及时将受赠物资转赠受资助方;本会留用的物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合资助的,可依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基金管理的有效性。基金管理过程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的指派或本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邀请审计机构对本会基金收支状况进行审计、指导,帮助本会管理使用好基金。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检查通过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和本会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就基金管理问题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