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以及本会《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本会各专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根据设立方的意愿,在本会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促进竞技体育、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等保障工作,以及依据设立方的意愿,开展与体育事业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
1、凡国内外热心体育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2、自然人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资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法人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资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
3、凡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的,须向本会提出设立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理事会通过后设立。
4、自然人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以自然人及使用方向命名,法人设立的专项基金可以企业名称、企业产品或使用方向等命名。专项基金应有明确的宗旨和使用范围,可由设立方指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会和设立方共同协商制订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5、专项基金在本会内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1、本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设立方共同拟定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规定。
2、法人或自然人捐资1000万元(含)以上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可与设立方共同成立专项基金理事会;法人或自然人捐资在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之间的,不成立专项基金理事会,但本会可与设立方共同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并作为本会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本会和设立方共同确定;法人或自然人捐资低于300万元的,由本会按照设立方的意愿实施资助工作,不再单独设立管理机构。
3、专项基金设立后,须冠以“浙江省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或以本会和设立方协议约定的名称在社会上开展宣传、资助和募捐等活动。专项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
4、专项基金本金保值、增值方式由本会和设立方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本会章程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本会实施。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
1、根据专项基金设立方意愿,专项基金的运作可采取基础本金制或使用本金制。
2、实行“基础本金制”的专项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只使用本金的增值部分,如需动用本金,须征得专项基金设立方的同意。每年本金的增值部分中不少于70%部分,用于从事双方约定的体育公益事业支出。其中,用于专项基金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得超出当年该专项基金实际支出部分的10%。
3、实行“使用本金制”的专项基金,实行边募资,边资助。当年资助支出不少于上一年度募资总额70%用于双方约定的体育公益事业,其中用于专项基金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得超出当年该专项基金实际支出部分的10%。
4、设立专项基金理事会的,每年经费收入预算、项目支出按照专项基金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由该机构提出全年工作、活动、经费使用计划,并按照设立人意愿执行;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由本会按照设立方的意愿依规执行。
5、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需向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申请)书、资金使用额度、预算报告等文件,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或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或年度结束时应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接受审计。
6、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可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提出管理意见。
7、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审计,或项目终结审计,向专项基金理事会、或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或专项基金设立方报告财务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本会年度审计报告和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自然人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可授予该自然人“浙江体育爱心大使”等称号;以法人名义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捐赠证书和荣誉铭牌。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所设专项基金初始数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本会可聘请专项基金设立方的代表担任本会理事;所设专项基金初始数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本会可聘请设立方代表担任本会副理事长。
第九条 本会有义务对在本会设立的各专项基金进行公益宣传,提升设立方和专项基金的社会公益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未经本会书面批准,不得单独在社会上开展募捐等活动。专项基金设立方未经本会书面批准,擅自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的,由设立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会有权解除与设立方的协议,取消与设立方的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本会和设立方的社会公益形象。未经本会书面批准,设立方不得使用本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和标识进行产品宣传。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或全部基金使用完毕需要终止时,须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会与设立方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清算。清算结果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剩余资产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转至本会其他体育公益项目使用,并在本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与设立方均应遵守本规定和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职责和义务。如遇有分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