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提高体育基金的使用功效,规范本会的项目资助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会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会资助的范围包括与体育事业相关的培训、科研、训练、竞赛、群体、宣传、交流、保障等各项活动。一、资助与开展各类体育公益活动;
二、资助对为国家、为我省体育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优秀体育工作者的奖励;
三、关怀伤残运动员、退役运动员,资助生活困难的老教练员、老运动员和其他老体育工作者;
四、资助培育体育后备人才;
五、受政府部门或机构委托指定的有关项目。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申报者需向本会提交《项目资助申请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等。第六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 本会有权根据浙江体育发展需要,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八条 资助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本会以书面或电讯形式通知申请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可由本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签约和资助
第九条 获项目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本会的资助通知书或电讯内容,与本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办理资助手续。第十条 获本会50万元(含)以上资金资助的机构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按规定向本会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核算(决算)报告等材料。
获物资资助的机构应向本会提供受赠物资使用情况和实景图片,供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获资助项目(个人)在宣传过程中,应遵守与本会的约定,有义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募捐、宣传活动。
第五章 评估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会与相关方按约定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第十三条 经本会同意使用资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本会有权收回、折旧处理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十四条 本会对获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中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方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十六条 经本会决定中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会进行清算或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对本规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