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基金会“未来之星”项目实施方案
(2014—2015)
第一条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争光计划》和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促进后备人才成为未来之星,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组织实施“未来之星”项目,并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2014—2015年度,全省计划安排每个市受助运动员10名(各市要根据各基层训练单位的实际,在市县两级各类体校合理安排名额,不能过于集中少数单位),全省总计110名。项目预定给予每名受助“未来之星”一次性资助6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秘书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成立“未来之星”项目工作组,负责本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 资金来源:向省财政专项申请;基金会向社会各界募集,寻求社会各界合作并提供资助等。
第五条 受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省从事业余训练并在浙江省体育局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文化合格,遵守《运动员守则》、《反兴奋剂条例》等,无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三)获得全国青少年正式比赛前六名或省级青少年正式比赛前三名的成绩,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运动员。
(四)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在平时的训练和生活上需要资助的运动员。
第六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根据申报条件,各申报单位研究确定初步申报名单,并在申报前将名单在体校内公示。
(二)填写浙江省体育基金会“未来之星”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文化合格、家庭困难证明以及市级体育部门初审情况公示材料)。
(三)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受助人名单,并于2014年10月底前向省体育基金会申报。
(四)项目组审核确定受助名单,在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网站进行公示,并在年底前完成审批发放工作。
第七条 浙江省体育基金会依据项目组审批的金额一次性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受助运动员监护人指定账号。受资助人在收到资助后两周内,通过市体育局向浙江省体育基金会反馈资助款项情况(须有受助运动员监护人与省体育基金会签订的承诺书以及受资助人签名领取的资金清单)。
第八条 各市体育局要加强“未来之星”项目资助申报管理,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不得推荐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视情取消有关单位申报资格。
第九条 接受“未来之星”项目资助的运动员,应本着“受助、自助、助人”的原则,拥有感恩之心,认真学习,刻苦训练,努力成才,回报社会,积极参加省体育基金会举办的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本方案由浙江省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