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基金会“冠军摇篮”项目实施方案
(2014—2015)
第一条 依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第14、15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基层体校建设,促使基层体校能够真正成为冠军摇篮,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组织实施“冠军摇篮”项目,并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资助对象和内容:“冠军摇篮”项目扶持、资助的对象为我省的体校、业余训练单位,同时对贫困地区、非各级各类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体校、业余训练单位有所倾斜。“冠军摇篮”项目给予受助单位体育器材装备、训练竞赛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条 组织分工: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秘书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成立“冠军摇篮”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资金来源:浙江省体育基金会向省财政、体育行政部门专项申请;向社会各界募集。
第五条 申请条件:因办学条件相对困难,训练设施、器材匮乏,并具有良好人才培养效益的我省各级各类体校和业余训练单位均可申请“冠军摇篮”项目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省体育基金会配合中华体育基金会的资助项目,参照中华体育基金会资助要求,选择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为主的体校、业余训练单位,给予额度不高于10万元的体育器材或资金的资助。
(二)省体育基金会给予全省每个市共计8万元的体育器材或资金额度资助。受助的体校、业余训练单位由各市体育局推荐、审核,其中受助单位中贫困地区或非各级各类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体校、业余训练单位的资助额度不少于3万元。
第七条 若受资助(购置体育器材、装备)合计超(含)10万元的须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八条 申请“冠军摇篮”项目资助,须由各市体育局为单位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费申请预算或器材、装备购置概算以及“冠军摇篮”项目资助申请表等。
第九条 “冠军摇篮”项目2014年10月底前接受申报,第四季度集中审批。
第十条 受助单位和资助情况在省体育基金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询。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浙江省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