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第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理事和基金会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不得从本会领取薪酬。
第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规定,致使本会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情况;
(二)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聘请专业机构对本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监事。必要时,经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等。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在本会一届六次理事会议、一届一次监事会议通过后生效,与基金会章程冲突之处,以基金会章程为准。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