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监事会暂行规定
2017-05-27 14:21:50   来源:浙江省体育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第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理事和基金会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不得从本会领取薪酬。
  第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规定,致使本会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情况;
  (二)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聘请专业机构对本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监事。必要时,经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等。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暂行规定在本会一届六次理事会议、一届一次监事会议通过后生效,与基金会章程冲突之处,以基金会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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