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与《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会章程,致力于浙江省公益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会积极争取政府职能转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接受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第三条 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的财产可以是货币资金、实物、不动产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等,所捐财产必须是捐赠者进行过内部决议程序,且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本会所接受的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本会可尊重捐赠方意愿,视情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本会可提取不超过捐赠总额10%比例的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用于资助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及体育工作者的伤残、重特大疾病等医疗保障和困难补助;
二、用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科医人员的表彰奖励;
三、用于资助其他符合章程的公益项目;
四、用于本会日常人员办公经费。
第六条 本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产的价值评估、交接、登记、保管和财务制度。
第七条 本会的募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会作为受捐者,尊重捐赠者意愿,视情签订捐赠协议;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价值评估、交接,包括法定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达到一定数额的捐赠,可按双方约定进行公证、颁发证书、举行捐赠仪式;
四、达到一定数额的捐赠,可按双方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五、本会向捐赠者出具捐赠统一票据;
六、本会将受捐财产登记造册。捐赠中的匿名捐赠,直接由本会登记造册。
第八条 本会在接受实物捐赠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实物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价值和用途;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捐赠者向本会捐赠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所有权属本会,本会依照本会章程和捐赠协议合理使用。
第十条 捐赠者与本会就捐赠事宜发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须事先征得本会书面同意,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未经本会书面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资助的范围包括与体育事业相关的培训、科研、训练、竞赛、群体、宣传、交流、保障等各项活动:
一、资助与开展各类体育公益慈善活动;
二、奖励为国家、为我省体育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优秀体育工作者;
三、资助与关怀优秀运动队的在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生活困难的老教练员、老运动员和其他老体育工作者;
四、资助与培育体育后备人才;
五、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指定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与审核
申请者需向本会提交《项目资助申请表》和项目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本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审核,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遇到与本人相关的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本会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
第十五条 本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经秘书长专题会议研究,直接对一些小额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一经审核批准即由本会以书面或电讯形式通知申请者,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受项目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本会的资助通知书或电讯内容,根据资助项目需要与本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 受本会50万元(含)以上资金资助的机构须对资助款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的约定使用经费,按规定向本会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核算(决算)报告等材料。
获实物资助的机构应向本会提供物资使用/分配清单,供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受资助项目(个人)在宣传过程中,应遵守与本会的约定,有义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募捐、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审计。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会有权责成受资助方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费用由受资助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本会同意使用资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本会有权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受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中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受资助方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将视实际情况延期、中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经本会决定中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会进行清算或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类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不动产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资产),以及上述资产的增值收入。
第二十七条 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补助的基础本金、使用本金,购买本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补助性收入;
二、开展募集和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核准业务范围内以本会名义或与他人合作举办的体育公益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收入;
四、资产保值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遵守本会宗旨并依据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范围使用基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本会有义务将捐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答复。本会有权检查受资助方对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受资助方履行资助协议,并适时作出评估意见。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人员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一条 保值增值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基金保值增值事项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科学决策,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其中100万元(含)以上基金的投资理财,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下基金的投资理财,由秘书处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权秘书处购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投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基金保值增值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基金管理的有效性。基金管理过程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是指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根据设立方的意愿,在本会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
一、凡国内外热心体育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二、自然人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资50万元(含)以上;法人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资100万元(含)以上。
三、凡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的,须向本会提出设立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
四、专项基金应有明确的宗旨和使用范围,可由设立方指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会和设立方共同协商制订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五、专项基金设立后,须冠以“浙江省体育基金会×××专项基金”,或以本会和设立方协议约定的名称在社会上开展宣传、资助和募捐等活动。专项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
六、专项基金在本会内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法人或自然人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可与设立方共同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并作为本会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本会和设立方共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
一、根据专项基金设立方意愿,专项基金的运作可采取“基础本金制”或“使用本金制”。实行“基础本金制”的专项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只使用本金的增值部分,如需动用本金,须征得专项基金设立方的同意。当年资助支出不少于上一年度增值总额的70%;用于专项基金的人员办公经费不得超出当年该专项基金实际支出部分的10%。实行“使用本金制”的专项基金,实行边募资,边资助,本金可动用。当年资助支出不少于上一年度募资总额的70%;用于专项基金的人员办公经费不得超出当年该专项基金实际支出部分的10%。
二、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初应提出全年工作、活动、经费使用计划,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三、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需向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书、预算报告等文件,经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或年度结束时应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视情接受审计。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可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提出管理意见。
五、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视情按年度或在项目结束时审计,向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本会网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可授予该自然人“浙江省体育基金会爱心大使”等称号;以法人名义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捐赠证书和荣誉铭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义务对在本会设立的各专项基金进行公益宣传,提升设立方和专项基金的社会公益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未经本会书面批准,不得单独在社会上开展募捐等活动。擅自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的,由设立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会有权解除与设立方的协议,取消与设立方的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本会和设立方的社会公益形象。未经本会书面批准,设立方不得使用本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和标识进行产品宣传。
第四十二条 专项基金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或全部基金使用完毕需要终止时,须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报理事会研究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会与设立方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清算,并视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剩余资产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可用于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体育公益项目,或结转至本会非限定性净资产,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与设立方均应遵守本规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履行职责和义务。如遇有分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